王慶耀在一家保安公司當保安員,公司經常不按時發工資,這種情況合法嗎?屬于無辜拖欠工資嗎?說法:
根據勞動部下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8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上述法規規定,工資必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是不合法的,是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案例中王慶耀遇到的這種情況是否屬于無故拖欠工資,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按照上述規定,不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是否屬于無故拖欠工資,還得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盧健妻子張月在與其單位簽訂的合同里約定有發薪時間,而該單位不是因為上述法規規定的原因而拒發工資,這種情況就屬于無故拖欠工資。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如遇到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