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正處于現代文明的火山口上”。這是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在給全人類發出的警醒之言。 就社會發展所處的階段來看,處于火山口上意味著在現代化的進程中到處都充滿了風險,風險社會已經成為一一種新的社會形態。風險社會的出現。一方面反映出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另一方面也說明以現代科 學技術為代表的現代化及其成果所具有的雙重屬性。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所指出的:“我們不要 過分陶醉于我們對自然界的勝利。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每一次勝利在第一步都確實取得了我們預期的結果,但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卻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預料的影響,常常把第一個結果又取消了”。人類在享受現代化成果的同時,必須承擔由此而帶來的風險。 20世紀80年代以來,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事故、瘋牛病、SARS、恐怖襲擊事件、禽流感等不斷發生的公共事件,使社會公眾變得越來越敏感與恐懼,社會也變得越來越脆弱。風險問題由此成為當今社會爭論的主要話題與公眾關注的焦點。如何建立起防范風險的公共機制成為風險社會理論的核心問題,也成為人類社會亟待解決的時代課題。
風險不等于危險。作為一種介于安全與毀滅之間的狀態,如果認識不到其潛在的危險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就可能轉化為危機事件,甚至帶來毀滅性的后果。因此風險社會的意識決定著存在,這是和階級社會存在決定意識所不同的。對風險威脅的感知決定著人們的思想和行動,對個人來講是這樣,對一個群體或組織也是這樣。人類社會正是由于認識到了風險的存在及其對公共安全和個體安全的潛在危害性,對風險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因此也成為公 共安全管理的重要領域。特別是“新興系統風險”(指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醫療衛生系統、交通運輸系統、能源供應系統、食品與水供應系統、信息與通信系統安全存在的威脅)的出現,成為當前各國公共安全管理的重點。城市的擴展、人口的增加、科技發展導致的社會脆弱性、社會結構的失衡與政府治理能力的相對下降等問題,成為各種潛在風險的新根源。這些系統無論是受到人為的破壞,還是緣于技術因素引發的故障,都可能引發連帶反應,并導致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嚴重危機。根據烏爾里希·貝克的觀點,風險社會所發生的重大災難很有可能引發一系列對當前的社會基礎、制度目標和倫理規范進行批判性反 思。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如果不能充分認識風險社會的規律,就不可能把握公共安全的發展趨勢,也不可能進行有效地預警與預防,進而提高社會控制能力與反應能力。特別是應對全球化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已經成為各國政府的普遍共識,并作為調整公共安全管理對策、改變公共安全管理觀念,應對各種風險的理論依據與現實需求。
風險有很多類型和表現形式。無論是哪類風險,如果控制不好,或不能進行有效地規避,最終的受害者必然是社會的個體以及由人類社會共同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在以人為本的現代社會管理理念之下,個體的安全日益受到社會的關注。為了滿足社會變遷過程中個體出現的新的安全需求,以最大程度地保護社會公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正確的選擇是在強化公共權力對社會控制的同時,將政府無法給個人和社會組織提供的部分安全管理與服務通過發展保安業而將其市場化,以最大程度地滿足社會成員中不同社會階層的個體所需要的安全需求。
個體安全一般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體被害預防,包括犯罪被害預防與災難被害預防,強化個體自身 的風險意識與保護能力;一方面是個體的安全需求與滿足個體安全需求的途徑,包括社會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具體來說,后者研究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如何通過市場機制的完善滿足社會發展新產生的安全需求,并且從法律、政策與制度等各個方面予以保障公民尋求安全保護的權利。因此,在風險社會,保安業是風險管理和控制的主體之一。
按照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的觀點,安全需求是第二層級的需求。由于風險社會安全威脅因素與安全需求的多樣性,以及社會發展的現代性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導致安全的結構與種類也日益復雜。但任何安全都是某個具體的社會主體的安全,離開了具體的社會主體,就無所謂安全或不安全。安全主體可以是國家、社區、單位、集體、某個社會階層和個人。這種安全主體的層次性和來自不同方面的威脅因素,導致出現了不同的安全管理范疇。如集體安全與個體安全;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全,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有形資產安全與無形資產安全;經濟安全與文化安全;人類安全與環境安全;社區安全與單位安全;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安全;重要目標與重要人物的安全;公共活動的安全;價值觀念的安全;個人信譽的安全等。無論有多少種類與范疇的安全,個體安全無疑是最基本的構成單元,是真正的本體性安全。社會存在的每一種安全需求,最終都必然轉化為個體的安全需求,而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任何風險也必然在經歷一系列的因果關系之后,作用于個體。因此可以說個體安全是構成其他安全的最基本的單元。反過來說,如果其他領域的安全得到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絕大部分個體的安全,或者說滿足某一個體的大部分安全需求。
個體(individual)是一個具有廣泛含義的概念。從語義上分析,個體既可以是集合概念,也可以是非集合概念,個體概念與公共、集體概念相對應,既包括個人,也可以包括諸如單位、組織等集合個體。但一般來說多指個人,指構成公共、集體和社會的個人所需要的而且能夠由政府的公共物品和市場機制所提供的安全。其范圍包括個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包括知識產權)、信息安全、信譽安全、家庭安全等有形與無形等資產的安全狀態與安全供給。
與公共安全、集體安全等安全范疇相比較,個體安全的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處在任何一個歷史 階段的任何個體,安全都是重要的、基本的需求,政府與社會有責任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包括制度和政策設 計,滿足個體對安全的需求,提高個體的安全感。按照吉登斯的觀點,一個理想的政府不僅要著力于解決消 除剝削、不平等和壓迫,實現人的自由與解放等宏觀政治問題,而且要著手解決諸如生態、身體、性、自我、自 我認同、自我實現、自尊、安全、生活方式的選擇等微觀政治問題。因此個體的安全也是一種微政治的體現。
(2)個體安全是一個多層次、多領域的概念。個體安全被忽略的原因在于他往往被公共安全、社會安全等宏觀的概念所掩蓋。現階段,在考慮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集體安全等領域安全的同時,個體的安全需求也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一方面沒有個體的安全,就沒有集體的、公共的安全;另一方面個體安全有其他安全領域不可取代的地方。
(3)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滿足個體安全有不同途徑,也形成不同的體制和運行機制。即使在一個國家和地區,也需要通過不同的體制滿足具有差異性的安全需求,以形成一個保障個體安全的社會網絡。發展保安服務業是完善個體安全機制的最佳途徑選擇。
(4)由于個體知識、經驗、判斷能力、環境等客觀條件的影響導致個體保護自身安全的能力具有差異性。因此個體安全需要進行管理,包括自我管理和外來因素所施加的管理。管理過程不僅要有先進的理念,而且要有科學、先進的方法與手段,要有可操作性的措施。現代風險管理的理論和方法要盡可能地應用于個體安全領域。
(5)個體安全需要國家有完善 的立法、政府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有相應的市場主體,有完整的工作程序與工作制度,而且還應當有指導性 的理論體系。這些理論體系的內容應包括:
(1)分析個體(當然也包括組織)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會做出 哪些不適當的選擇,這些不適當的選擇會導致哪些不安全行為或現象的發生,從而使個體的人身、財產、信息 等方面的安全受到損失。
(2)由于社會控制犯罪與控制風險的能力總是滯后并且不足,會為犯罪分子提供 一些適當的機會,也會使風險轉化為危險提供客觀的條件。這就難免個體或者受到犯罪的侵害,或者承受其 他風險帶來的危險。因此在理論上要分析如何減少這種風險和犯罪對 個體安全的危害。
(3)犯罪的機會 可以通過環境的設計、掌握犯罪的規律而減少,而風險可以通過事先的評 估與控制進行規避。有關預防犯罪 的環境設計、或掌握犯罪的規律不可能對任何人都有效,更何況一些個體所處的場所不一定有設計有效的環 境,如果有,也只是存在于一般的公共領域或準公共領域,不可能個體活 動的任何場所都有可用的環境設計, 因此每一個體做好與自身所處環境的被害預防,確立適當的風險意識, 以及對風險規避的策略就非常重要。 不可以設想個體就沒有風險,個體和公共、集體一樣,都存在于充滿風險 的環境之中。如果個體沒有適當的 預防與干預風險的策略,或缺乏被害預防的必要知識,犯罪行為、人的不 安全行為和自然現象對個體安全的 威脅就可能會發生。風險呈現出的不確定性,處在“風險社會”大環境 中的每一個個體都有義務和責任關注自身安全和風險。
我國是一個后發國家,由于歷史傳統與文化觀念的影響,對于安全問題的研究歷來把重點置于公共安全 領域,把個體安全與公共安全等同起來,重視公共安全領域的保障機制建設與保障公共安全的政策制定與實 施,對在滿足公共安全的具體途徑與 保障機制建設方面,一般把關注的焦點放在政府對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如 強化公安機關警察隊伍的建設,組織 政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而對個體的安全需求雖然也認識到 其重要性,但對個體安全的一些深層 次的問題缺乏探討。實際上,在所有的人類社會的安全中,個體安全是最 為基本的安全,是其他人類安全(社 會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基礎和歸宿。個體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 到的安全問題,往往折射出社會安全 的隱患和社會風險的威脅。從此意義上說,在中國經歷社會變遷的過程 中研究保安業的發展與個體安全保 障機制的建設,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與價值。
首先是保障社會成員的安居樂 業和合法權益。我國正在致力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和諧社會 的要求之一是保持社會的安定有序。 切實保障與尊重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 和主要任務。社會的安定有序包含了許多與社會成員個體安全有關的因素和成分,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在 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個體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也包括了社會成員個體財產安全、人身安全等權益免于遭受侵害。因此, 社會成員個體安全的保護必須體現在保證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基本權益得到保護。但個體安全畢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共安全,國家維護公共安全的機制只能為社會公眾提供最基本的、大家都可平均享用的保障。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社會階層分化,個體的生存環境差異加大,內心的不安全感普遍增加的社會背景下,由于存在不同的安全風險,或對風險的認知水平、主觀感受不同,或抵御風險的能力差異等方面的原因,必然會存在特殊的安全需求。如果忽視不同社會群體與社會階層的安全需求的差異性,必然會使這些特殊群體與社會階層的安全受到更大的威脅,進而對其他社會成員的安全感產生負面的影響,使整個社會的安全與秩序失去保障。
其次是發展公共安全保障體系。公共安全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傳統的理論認為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的安全或公共領域的安全。無論如何定義公共安全,只有個體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護,才能體現出公共的或集體的安全。從此意義上說,任何社會個體在安全方面受到侵害,都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同時任何對個體安全的侵害因素也都可能成為對公共安全的侵害因素。個體沒有安全感,社會的整體安全感就會散失。維護個體安全機制的缺失必然會帶來維護公共安全機制的缺失。完善個體安全保障機制的同時也是在客觀上完善公 共安全的保障機制,兩者從來都是不可分割的。發展公共安全保障體系的意義還體現在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public space and private space)的不可分割性,這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可避免的趨勢。如果把維護安全(包括公共安全與個體安 全)的工作視為警務工作,則現代警務的引導潮流也日益表現出公共警務與私人警務之間的不可分割性。 在一個統一的社會里,不可能建立彼此相互獨立、互不關聯的個體安全保障體系,只能在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市場、中介組織等構成的維護公共安全的整體結構框架之下完善個體安全的保障機制,這種機制的完善會對公共安全保障體系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中國保安業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其主要的推動力在于社會存在廣泛的安全需求,其中包括個體的安全需求。保安業的組織形式主要是公司制的企業,通過合同的形式為安全委托人提供有償安全服務,委托人可以是組織,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保安業的安全服務范圍很廣泛,與個體安全有關的服務既包括個人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安全咨詢與評估,居民社區的安全守護,也包括個人貴重物品的保護與護送,各種安全裝置的安裝與維護等。可以說,保安業的發展既完善了公共安全保障體系,也為維護社會個體安全目標的實現提供了可能的條件。但如果進一步分析,保安業的服務范圍還有進一步延伸的空間。這就需要探討個體不斷出現的新的安全需求。
分析社會變遷中個體安全需求 的變化,并不意味著所有個體的安全需求都需要依賴保安業的發展來提 供,而是對個體的安全問題及其需求 有更為全面的了解和認識。即不僅要看到個體安全的表面現象,更要看 到其深層次的社會背景。實際上,無 論保安業如何發展,它所能為個體提供的安全是有限的。因為一方面每 一個體都有與生俱來的自我保護意 識、自發的保護行為和一定的保護能力,另一方面,政府機構(包括警察) 和其他社會組織也是為包括個體在 內的社會提供安全保障的重要資源。但不可否認的是,保安業在滿足個體 的安全需求方面無疑是最重要、最靈 活的資源。
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由于存在日益復雜且上升的安全威脅因 素,而這些威脅因素會逐步作用于個 體,客觀上對個體的安全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失,或使其主觀上產生不安全 感,因此個體就會采取自力救濟措 施,或本能地尋求安全保護。這樣就形成一種公開的、正式的或隱蔽的、 非正式的機制。保安業就是一種公 開的、正式的、市場化的機制。美國社會學家Mcdowall and Loftin 曾指出,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異質 性擴大,集體意識減弱,社會秩序不容易維持。當政府無法遏止日益嚴重 的犯罪問題時,社會集體安全受到威 脅,人們會感到越不安全,這時就可能產生保護自己的安全與正義的強烈愿 望。通常,他們會放棄制度化的管理 途徑,尋求各種個人的方法以保護自己。其中包括尋求市場的機制。
我國于2010年實施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對保安服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對 于合同制保安企業,其服務范圍包括: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人員,可從事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招用的人員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條例》將個人隨身護衛納入合同制保安公司的服務范圍,使這一主要對象為個體需求的服務項目得到行政法規的認可,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個體長期存在的安全需求。
盡管如此,一些與個體安全有關 的保安業服務領域在我國仍然是涉足的禁區,沒有得到國家法制層面的允許。例如,社會廣泛存在的民間調 查(私人偵探)機構在我國仍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1993年公安部曾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各 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明令禁止的“業務”包括:受理 民事、經濟糾紛,追討債務以及安全防范技術咨詢,涉及個人隱私的調 查等。從國際社會保安業的發展來 看,主要有三大類,一是以人力為主的保安服務,二是系統保安(或稱為 安全技術裝置),三是調查業務。因 此民間調查機構所從事的調查業務是保安業的主要類型之一,如在澳火利亞,調查業的從業人員占到21.4%的比例。從這點看,我國個體安全的保障在政策與法規層面還需要繼續完善。在實踐層面,保安業應通過發展科技產品,進一步將安全服務延伸到家庭的安全需求,以及老人與兒童這些社會弱勢群體 的安全需求,使安全管理遍及城鄉的每一個角落。
中國目前正在開展社會管理創新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既是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并依法對社會事務進行規范的過程,也是形成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過程。現代社會管理的目標“一方面要不斷提高政府的社會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加快社會的自我發育,增強社會的自我管理能力,擴大社會自我管理的范圍。”經濟社會發展所導致的個體安全風險,無論社會公眾是否能夠感知,其潛在的威脅是客觀存在的。個 體對風險的感知決定著他們自身的生存狀態、行為和態度。風險意識本身就是要控制未來,使未來不可預見的 事情具有可預見性,從而控制不可控制的未來。一方面通過公共安全產品的提供,使絕大多數社會成員能夠在 公共安全保障體系內受益,另一方面,要創造條件使我國的保安業盡量適應市場的需要,以進一步滿足不同個體 的安全需求,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感,使安全服務遍及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提高人民的福祉,降低社會風險。
個體安全的需求及其變化是一個復雜的、無止境的問題。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對安全對策和安全措施 依賴性的日益增長,再加上安全措施市場化的進一步刺激,導致安全成為 一種無法滿足的欲望。"而且“我們獲得的安全產品越多,我們就會覺得越不安全;我們對安全產品的依賴越多(而不是依賴相互之間的關系來使我們產生安全感與自信),我們的安全感和自信越少;我們把世界分割的越多(即通過對威脅因素的分割強化自身的安全),我們能夠為自身提供的安全會越少。"一些風險被社會感知并形成共識,并逐步轉化為社會或個體的安全需求,則這種需求會通過政策、法律、法規等設計體現出來;但從人類的認知規律來看,一些潛在的風險不是容易被人感知的,必須從那些模糊的、模棱兩可的和矛盾的信息中進行識別并感知,而這正是保安業得以不斷發展,業務范圍不斷擴展的內在動力和邏輯關系,對于社會、組織如此,對于個體也是如此,因為生活實踐本質上就是一種風險性生存方式。記得在一次會議上大連市金州區保安服務公司總經理包世家說過一句話:“保安業就是在經營風險。”保安業應在充分認識當前社會形態的基礎上分析由各種風險轉化而來的個體安全需求,在保障個體安全的同時進一步發展和壯大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