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東莞保安公司的小陳來信說,自己上個月和同事抓捕小偷,繳獲了一批贓物,由于不知道主人是誰,于是在周圍貼了尋物啟示,結果很長時間都沒人來找,不知道這批贓物該如何處理。
對此,小編咨詢了相關的專家: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相關規定:對于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挪用或者私自處理。關于贓款贓物的處理,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并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作處理:
一、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隨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二、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 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該金融機構應當 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三、查封、扣押贓款贓物,對依法不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證據清單、 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 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你們無權自行處理小偷留下的自行車,而應將其交給公安機關處理。